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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28

學術自由、偏見與學術倫理


學術自由、偏見與學術倫理


一、緣起

學術自由不僅僅只是一種特殊的自由,它還根本上是一種特權。但是,這種特權卻經常被誤用或濫用,因此它也需要被嚴謹地規範。

學術自由這個特權,其目的是要讓教師以及學生可以免於偏見,但是許多教師卻經常有意無意地利用這個特權去傳播偏見。更嚴重的情況則是使用老師的威權去壓迫學生,嚇阻學生在課堂上表達疑惑、提出質疑,或者相反的證據與論述。

任何偏見都很難避免地會對在場與不在場的人士產生各種言語傷害。但是,我經常親身經歷有意與無意地傷害人的言語與偏見。偏偏,許多老師與學生都往往對「有人被傷害」一事欠缺敏感。

教育的目的是要人免於偏見,我們卻經常在傳播偏見;教育的目的包括要人學會疼惜生命,我們卻經常大辣辣地傷害他人,並且不以為意。這都嚴重違背我對教育所持的根本信念。

我一向疼惜被傷害的人與受苦的人,也對於傷害他人的行徑感到痛心而很難容忍。

在國外的著名大學裡,學術自由都能嚴謹地遵守學術倫理的規範,而名校的氣度也反映在他們對學術倫理的恪守。因此,妳很難在這些名校的講堂內聽到會傷害人的偏見。

這並不難做到,只要嚴守本文所欲闡明的學術倫理,並且努力恪守,自然就可以把沒必要的偏見與傷害降到最低。

二、學術自由不是沒有條件的

任何人都沒有權利傷害他人,但是學術場域內卻經常以「學術討論」與「學術著作」之名,而被賦予特殊的言論豁免權:可以進行各種言論,用以闡明真理,以促進人類總體之福祉――即使這些言論有可能會傷害在場或不在場者的人。但是,這一項特權是有條件地被賦予,而非無條件地賦予的。

為了避免濫用學術之自由,國外各著名大學都對教師的學術倫理有嚴格的規範,學術倫理也通常是博士訓練的一部份。其中很重要的一條是:不得於教學或著作中刻意忽視、隱瞞或曲解不利於其主張之學術論述與證據。此外,根據法倫理學,任何人對他人提出不利之指控時,必須負起舉證責任(the burden of proof),否則即構成一種特殊的傷害罪:毀謗

也就是說,學術自由是有條件的,並非只要有博士頭銜就可以在教學場域裡橫行霸道,為所欲為

很遺憾地,我曾一再地親眼目睹學術自由的濫用,以及對學術倫理與舉證責任的無知或蔑視,對在場與不在場者進行言詞的傷害與毀謗。

當然,這是嚴重地違背我所秉持的教育的核心價值。因此,我希望藉本文釐清學術倫理與學術自由的分際,藉此節制教師的不當言行,也提醒學生有「不受不當學術威權壓迫」的權利。更重要的是:希望所有教師能謹守學術倫理的分際與舉證責任,認真實踐「尊重生命」的精神,而不要讓「愛」與「尊重」成為空話或謊言。

三、學術倫理與舉證責任

學術界允許討論任何「為了發現真理而有的言論」,包括「男人是否天生比女人更低賤」或「女人是否天生比男人更低賤」的主張,都可以在符合學術倫理與舉證責任的前提下被討論。但是,如果沒有嚴守學術倫理與舉證責任,則前述兩個議題的討論過程很可能都已經涉及校園性侵害的責任。

在這一節裡,我將以實例闡明學術倫理這個規範:「不得於教學或著作中刻意忽視、隱瞞或曲解不利於其主張之學術論述與證據。」

根據這個規範,一個教師如果想要在課堂內表達不利於女性、男性、同性戀或異性戀者的主張,他必須要先設法去瞭解跟他的論述有關的主要證據與論述,並且上課時不得隱瞞他在這過程中的發現。

譬如,假如一位教師想主張「異性戀者是卑劣的」,他已經明顯涉及對異性戀者的傷害。為了要滿足學術倫理,(1)他必須要先設法去瞭解跟這個主張有關的主要證據與論述。如果他發現既有的主要證據與論述都反對他的主張,他還是可以循學術倫理的規範去發表他的主張。但是,(2)他在表達自己的主張之前必須要先介紹主要的既有證據與論述,而且在這個介紹的過程中不可以刻意忽視、隱瞞或曲解不利於其主張之學術論述與證據,以免有誤導學習者或不負學術責任之嫌。(3)之後他可以舉出既有學術論述與證據的謬誤,補充自己的證據與論述(但其過程不可以誇大、造假、模稜兩可、或意圖誤導聽眾以造成不實之認知),用以證成其主張。

必須要注意的是,如果其主張涉及對在場或不在場者之歧視、污辱等傷害,前述教師還必須要在步驟(3)中負起舉證責任:其所舉證據與論述之份量必須要達到「其主張為真的可能性高於其主張為謬誤的可能性」,也就是所謂的「合理懷疑」。以「異性戀者是卑劣的」這個主張而言,做這主張的人必須在步驟(3)中至少令人信服地證明「異性戀者是卑劣的可能性高於不是卑劣的可能性」,而且不可以使用誇大、造假、模稜兩可、言詞或姿態恫嚇、或意圖誤導聽眾以造成不實之認知等手段。

從常識就可以理解:為了避免沒必要的傷害,前面四個要件缺一不可。學術之所以可以有自由,不是因為學者有較高的學歷,而是因為他們被訓練出較高且較敏銳的自制能力,足以極小化(minimize)這個特權對他人任何可預見與不可預見的傷害。

四、學術自由與宗教信仰的分際

前述學術倫理規範並沒有排除任何宗教信徒在學術場所(講學、發表論文、研討會等)表達其信仰的權利。本節論述兩者間的分際。

假如有基督教信徒認定同性戀違背聖經的教訓,他仍然可以在「討論基督宗教信仰」的議題下闡明為何同性戀是違背聖經的教訓。這裡有一個小小的分際:如果妳要主張「同性戀違背聖經的教訓」,妳只要舉出足夠的證據證明「同性戀違背聖經教訓的機會大於不違背的機會」即可;[1] 但是,如果妳要主張「同性戀是一種病,必須接受矯治」,妳就要負起更大範圍的舉證責任以及學術倫理的責任,去證明「同性戀是一種病的機會大於不是病的機會」。

假如妳的宗教信仰讓妳相信「同性戀是一種病,必須接受矯治」,但是卻無法提出合理懷疑所需要的證據(舉證責任),也沒有能力公正而嚴謹地批判主要的相反證據與論述(學術倫理),那麼妳只能說:「我相信同性戀是一種病,必須接受矯治,但是我無法提出足夠的證據。」妳甚至可以再加一句:「沒有足夠的證據不代表我必然是錯的,也許未來的新證據會證明我是對的。」

只不過,想要提倡同性戀「性傾向轉變治療(reparative therapy or conversion therapy)」的人,必須要負起學術責任以及最起碼的道德責任,坦白說明美國兩個最主要的心理醫療專業人員學會(即American Psychological Association和American Psychoanalytic Association)都否認這種『治療』的療效,並鄭重警告其潛在的後遺症:(1)部分接受治療者回家後,認定是父母引起他的同性戀問題,結果責怪父母,和父母反目(很多這些機構的理論都聲稱同性戀是父母不當教導所致)。(2)部分治療過程和結果,引起接受治療者抑鬱,甚至自殺。(3)許多參與這種療法的人迫於外部壓力而號稱已改變性偏好,甚至結婚生子;但是Dr. Spitzer 在訪問部份這些過來人時發現:他們在進行性行為或者自瀆時候,仍然有很多人的性幻想對象是「同性」,而非他們的異性婚姻伴侶。[2] 此外,基於專業與倫理的考量,包括美國醫療學會、美國社工學會以及美國教師會等組織都勸阻或禁止其成員從事或支持前述的『治療』。[3]

只要老師有能力在他的論述中清清楚楚地表達學術論述(必須要負起舉證責任與學術倫理)與個人信仰的分際,她還是有充分表達個人信仰的自由。

但是,妳不可以在沒有能力負起舉證責任與學術倫理的情況下,硬是把個人信仰(有機會是偏見)當成是學術的論述,或刻意模糊其邊界以遂「明修棧道,暗渡陳倉」的伎倆。更不可以為了個人信仰而提倡可能有害當事人的『治療』方法。否則,就違背了學術倫理的基本守則,從個人信仰的堅持,變成是偏見的傳播與惡意的傷害。

在這樣的分際下,宗教信仰仍保有非常寬廣的空間,至少已經明顯超過聯合國在《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0(2)條的規定:「任何鼓吹民族、種族或宗教仇恨的主張,構成煽動歧視、敵視或強暴者,應以法律加以禁止。」[4]

不過,在教育場域內,仍舊可能會有只顧宗教信仰而不顧學術倫理的偏激態度。譬如,極端主義的宗教信徒可能會在心裡蔑視自然科學與社會科學的證據,而堅持以其個人信仰作為篩選學術資訊的唯一依據。譬如,在學術討論會場公開表示支持「地球中心說」,並主張以神律倫理批判俗世倫理,以及在有關離婚與同性戀議題上只引對己論有利的過時證據,而刻意隱瞞於己論不利的最新證據。這樣的教授是否為「適任」教師,需要大家認真公斷。

對於這樣的人,我目前只能無奈地提醒他美國2004年度《國際宗教自由報告》的導言:「宗教自由的希望與宗教極端主義的危險形成天壤之別。宗教極端分子拼命堅持的是:宗教必須要無辜者死亡,必須要毀滅自由。我們所堅信的理念是,宗教自由尊重所有人的生命和培養所有人的尊嚴。宗教恐怖主義灌輸暴力不容忍,宗教自由鼓勵和平共處。宗教極端主義要求國家鐵腕統治,宗教自由保護個人良知的神聖不可侵犯。宗教恐怖主義褻瀆神明,宗教自由尊重神明。」

五、愛與傷害

「愛」與「尊重」是很難跟「傷害」與「偏見」並容的,但是我卻經常經歷著以「愛」之名而肆意妄為的傷害。

女兒從小學就問我一個我無法回答的問題:納粹黨人為什麼可以殘殺無辜而仍舊心安理得?我一直無法回答這個持續地困擾著她的問題。後來看到一部紐倫堡大審的電影,一位神父遍聽各場審判後說出:「罪惡的源頭來自於不願意瞭解他人的痛苦,或者對他人的痛苦無知。」我這才恍然大悟。

在我的信念裡,「不願瞭解他人的痛苦,或者對他人的痛苦無知」的人,其實不配講「愛」這個字

「愛」包含著尊重、關懷與願意瞭解。不過,沒有瞭解就沒有真正的關懷與尊重。所以,「愛」的起點是「願意瞭解」,是「誠心傾聽」,而不是「定罪」。

我很遺憾地感受到:許多人對傷害他人的言詞不夠敏感或者很不敏感。雖然這種傷害往往是無意的,因而可以被諒解。但是,假如我們連自己「可以如何傷害人,何時可能會傷害到人」都不願意瞭解,或者不願意變得敏感,我不相信我們是願意去愛的人。

因此,有志從事教育的人應該要對傷害他人的可能性盡量敏感並主動避免,否則「愛」與「尊重」仍是空話。

其實不僅在教育的場合如此,在其他場合也如此。在華人這個濫情的社會裡,我經常親歷以「愛」為名的各種傷害。父母以「愛」為名迫害子女,夫妻以「愛」為名迫害對方,宗教以「愛」為名迫害異己。各種迫害與被迫害有如塵埃遍布於我們的生活實踐裡,以致於我們再也看不到「有人被迫害」這個事實。

最大聲說「愛」的人,其實常常是最沒有資格說「愛」的人!

如果要改變這個惡習,我們就必須要學得對何謂「傷害」敏感一點。

傷害不必然是對在場者,也有可能是對不在場者。當一群女人聚會討論「男人有多卑賤」時,不在場的男人事後聽到仍會感到被屈辱、被傷害。

傷害不必然形諸肢體暴力,語言傷人也可以很深。甚至一個鄙夷的眼神都有時候可以逼迫一家人去自殺

以性騷擾為例,歐洲議會的定義是「任何違背意願而與性(含性別)有關之言辭、非言辭或肢體行為,其發生具有侵犯他人尊嚴之目的或結果」。

因此,我們可以把傷害理解為:「任何具有侵犯他人尊嚴之目的或結果的言辭或非言辭行為」。

隨手可舉的例子很多。參加教會彌撒或禮拜時,常常對「教友」與「非教友」的稱呼感到刺耳。
然而,到佛教聖地朝拜經常是很舒服的:我會被稱為「施主」或「在家眾」(以別於「出家眾」)。佛教的平等觀在此清清楚楚地可以被感受到。在這個末世的時代,佛法仍能普傳,不是沒有原因的。

六、跨界對話的可能與不可能

我們期待著跨界對話的感動,卻鮮少覺察到:跨界是危險的!我們不僅鮮少覺察到跨界的危險性,甚至於覺察不到自己「在跨界」的這個動作。

在我們的生活裡,跨界是經常發生而鮮少被察覺的。閩南人聚在家裡一起罵客家人,這可能只算是偏見;但是一群閩南人聚在客家莊裡罵客家人,這很難不被視為挑釁。

我們經常在「跨界」:當男人對女人發言,當大人對小孩講話,當衣著光鮮的人對貧無立錐者講話,當老師在對學生講話時。也當我們從家裡跨出家門,從馬路跨進教室,或者從宗教聚會所跨進教室時。

一個牧師在反同性戀的禮拜堂裡說慣了:「同性戀者要求改變『我們』的信仰與價值」,並且在走出禮拜堂後用完全一樣的語言說出同樣的話。在禮拜堂裡他可能被當作是耶和華的忠僕,在禮拜堂外他可能不僅在傷害人,也冒著要被反擊或傷害的風險。因為,同是「我們」這個詞,在兩個場合裡卻意味著完全不一樣的兩回子事。

其次,跨界對話的可能性首先在於能尊重以及平等地對待對話者。否則,就算我們覺察到「跨界」的動作,也不見得就能夠展開跨界的對話。把異性戀者與同性戀者擺在一起,掛個布幕,上面寫著「同性戀者情愛關係的倫理問題」,這就是一種不平等關係:我們有沒有足夠的證據說「同性戀者的情愛關係」是個「問題」?反之,把反同性戀的教會學者與沒有預設立場的學者放在一個講台上,並在布幕上寫著「基督教基本教義派反同性戀論述的倫理問題」時,我們覺得這個場景算不算尊重以及平等?

真正的尊重與平等的對待並非各說各話的「相敬如賓」,而是一種誠心的傾聽。達賴喇嘛讀聖經給了一個很好的示範;賴效忠神父的謙沖自抑,以及對達賴喇嘛的誠心回應,也給了我們很好的示範。如果對話的一方根本無心去瞭解另一方,只是自說自話,甚至蠻橫地挑釁,對話將根本是不可能的,而這種聚會也是毫無意義的。

「真理愈辯愈明」這句話經常是謬誤的。譬如,靈性的體驗就不屬於「愈辯愈明」的範疇。靈性的體驗本來就超出理性的思辯(speculation),要靠聽的人主動去揣摩、體會。如果聽的人欠缺了傾聽或聆聽的誠意,而執意要以無謂的言詞論辯爭上風,就會當下墮入純屬語言的迷障。

因此,真正的對話,必須是一種真心的聆聽:一邊聽一邊認真地揣摩對方的揭示,對於能印證的就相互印證,無法印證的於心中存疑,但是不該用言語去責難挑釁。或者,即使是想要質疑,至少要懷著願意進一步瞭解、釋疑的態度,而不是預先給人定罪,一心執意要把人駁倒,給人難堪,為自己的信仰豎立威信。

七、結語

「目睹有人被傷害」就已經是對我的傷害了。希望大家對於會傷害人的言行能盡量敏感,以便彼此規勸、彼此節制,讓「愛」與「尊重」真正地被落實。

我也期待不同的宗教要秉承「愛」與「尊重」的本意去對其傳統反省。在佛寺中我確實可以感受到「免於被傷害與恐懼」的愛與慈悲。假如任何一個宗教的聚會場所都要讓「外人」尖銳地感受到他是「外人」,甚至沒有「免於被傷害與恐懼」的信心,我不知道這樣的宗教如何有可能不式微?

最急於護教的信徒,往往也是自己宗教信仰最大的迫害者(促成該宗教的式微)。於此我也期待有宗教信仰的朋友深思、慎辨、明察。


[1] 理論上,為了符合學術倫理的要求,嚴謹的人至少應該要把台灣基督教長老教會有關同性戀的《同性戀議題研究方案報告書》納入考慮,嚴謹地予以批駁或檢視,而非漠視。尤其是導論中的主張「其實,聖經裡面提到同性性行為的一些經文,雖然常被用來譴責同性戀,今日聖經學者大都認為這種引用是錯誤或難以令人信服的詮釋。此外,以『創造秩序』和『婚姻制度』來否定同性戀也被認為並不適當,因為聖經並未聖化兩性的婚姻制度,它所要強調的是在關係中信實、互愛、負責任的態度。我們倡議基督徒社群應當探討、重視聖經的『整體觀點和意義』。」對該報告有興趣的人可以在網路下載:進入http://www.pct.org.tw/rnd/,然後選「出版」。
[2] 更多的討論可以用中文或英文版的 Google 搜尋「reparative therapy」和 「conversion therapy」這兩個關鍵字,或者到http://en.wikipedia.org/wiki/Reparative_therapy#Opponents 去讀Wikipedia裡面一篇題為「Reparative therapy」的文章與所附參考資料。這篇導讀性文章相當深入、中肯而負責。
[3] 轉引自上述題為「Reparative therapy」的文章中第4節「Mainstream medical view on changing sexual orientation」,其中詳述「有審查制度」的學術期刊上較嚴謹的研究報告以證明該『治療』無效,並引述專業醫療學會的專業報告說明其潛在的危險。
[4] 有香港基督教福音派信徒在網路上據此主張:「在此福音派教會的領袖要留心,倘若他們過分向信眾宣傳反同性戀,而促成信眾有人向同性戀施以暴力行為,一如美國一些福音派信眾,因美國福音派教會領袖的煽動而射殺墮胎醫生,他們就可能干犯了『宗教仇恨煽動歧視與暴力』的罪行!」http://www.inmediahk.net/public/article?item_id=110717&group_id=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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