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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05

性權派是什麼?(性)騷擾是什麼?──蔡正元們抑或麥金儂們?

 ■性權派是什麼?(性)騷擾是什麼?──蔡正元們抑或麥金儂們?


https://bit.ly/4cGM5Zb


◎卡維波


在台灣學術界很少人提什麼性權派,基本上對這一塊是不聽、不見、不傳…,好比講到台灣性別的書或論文,基本上找不到「何春蕤」三個字,因為講的是女性治理的「事功」,不好講批評者。相形之下,現在網路上三不五時會冒出「批判」性權派的片語支言,自己紮個目標,飛鏢劈刺一番,傻樂呢。


「性權派」這個名詞確實是我在2001年一篇從未正式發表過的會議文章上首次提出[1],同時還提出「婦權派」這個名詞,並且講述兩者各自代表了台灣當時性/別運動話語中的兩條路線。雖然不滿意「性權派」這樣的標籤,不過為了戰略上能夠用一望即知的名詞來凝聚,也就這樣使用了。例如,王蘋、丁乃非等用的小組織名稱是queer and class,不過後來她們也還是常用「性權」這樣的字眼名詞。至今,我仍然認為「性權派」這個標籤是必要的,但是也不排除更好的命名。


如果要講「性權派」的字面可能誤導之處,那麼可以從最近忽然翻紅的「性騷擾」討論開始。


長期以來我一直批評某類女性主義的性騷擾論述──「某類」?可以偷懶的說就是「主流的」或者「唯性別的」女性主義,這些女性主義的說法到後來都很駁雜、無法前後一貫(也往往無法堅持什麼「唯性別」)[2],而我真正覺得有意思的是很純粹的(第二代)「激進女性主義」[3],例如麥金儂們,而且後者表面上是「唯性別的」,但其實是「唯性的」女性主義──沒錯,唯「性」的。因為她們最最關心的就是「性」,既有別於左派女性主義將性別壓迫的核心放在物質條件與階級,也有別於自由或文化女性主義的思路,更有別於第一代(注重生殖的)激進女性主義(不談細節了)。


這些激進女性主義的唯性關懷,反映了她們主體經驗中「性」的不可承受之重或甚至受害,許多還加上對異男的由愛生恨(而不是對異男的無感無謂indifferent),因此整天注意的就是性,性,性──色情、性工作等等異性戀的性(將之視為性別的核心本質、性別權力的化身)。其政治態度的實際後果和宗教衛道人士非常接近,有時旁人會以為激進女性主義根本是「勵馨文青化」(勵馨基金會是許多嚴厲性立法的倡議者)。因此麥金儂們如果最後也贊成「治淫世用重典」,這也不意外。總之,保守的與激進的都支持嚴厲且密集的性立法,其背後情感不必是極端保護主義的焦慮或道德恐慌,仇恨痛苦這類受害經驗同樣亦會支持性的罪與罰擴大範圍、加重其刑。


日前立法委員蔡正元原擬提案修正《性騷擾防治法》,針對大眾運輸工具上的強吻、摸胸、襲臀等性騷擾者,加重處罰,由現行最高2年有期徒刑提高到5年,或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且證據確實者,檢察官應提起公訴。對此,麥金儂們、主流女性主義、婦權派是要拍手叫好支持呢?還是大力批判呢?或者假裝沒聽見、沒看到、不傳播?如果麥金儂們反對蔡正元們,那麼我們要問:從女性主義觀點來說,為何嚴密立法、加重刑罰是錯的?至於性權派則主張應該修法,但是不是加重刑罰的修法方向,相反的,應該排除言辭的性騷擾,更嚴格的法律要件,法律外的調解管道等等修正方向[4]。


不過,真正的激進女性主義畢竟還是少數,其意識或論述或有影響力,學理上也較有價值,但是主流女性主義還是多數。主流女性主義之中有些是傾向「唯性別」,但是和激進女性主義的「唯性別」不同,前者(主流)的唯性別核心就是「生理女人」,後者(激進)卻是「性」。我之所以在此要提激進女性主義,乃是因為等下我要提到:性權派也常被理解為「唯性的」。


我之前批評女性主義的性騷擾觀點,主要說她們忽略了「性」,也忽略了「騷擾」。此處我只談後者,這是因為到目前為止,性騷擾中的「騷擾」,無論中外,都沒有被理論化,因此我下面把自己的論文剪下幾段,略述我們的觀點,同時這也表明了所謂「性權派」的方法論、世界觀到底是什麼。


簡單的說,我們主張:性騷擾應該聯繫到現代性的社會歷史與理論脈絡,而不只是「性」或「性別」孤立的領域或論述。我們主張:「性騷擾」其實仰賴著「騷擾」這一概念,後者乃源自公民/市民的人際關係和權利(身體、財產與隱私),性/騷擾的核心是對自我與隱私(包括身體、財產)的一種違犯,是(西方)現代性的建構;其社會脈絡則是「現代城市生活中陌生人『文明的』共處」,是文明化進程在特定階段的產物。換言之,在一個沒有「騷擾」觀念的傳統社會中,就不可能有「性騷擾」觀念。


違反人際互動規則的「騷擾」也可以用政治語言表達為:不認可對方平等的公民身分。這也是為甚麼騷擾和公民政治息息相關。但是所謂的「平等」正立足於每日生活的人際互動規則上,因為正是這些現代社會生活的人際互動技巧才給予社會團結連帶與秩序──不是人們透過理性去選擇一種社會秩序(契約)、承認彼此(雖然互不相識)是均屬於共同體的平等公民,而是透過涉及身體的這些人際互動技巧與禮貌來建立秩序和關係。這些複雜與演變的互動技巧,並不是在政治法律領域裏被規定出來的;相反,法律只能就最表面的一般原則來規範人際互動,例如禁止對個人身體、隱私、財產的「嚴重」侵犯。


法律之所以沒有鉅細靡遺地去規範這個人際互動與禮貌的領域,乃是某種程度上要維持市民社會的自主性。如果市民無法自發地、自我管理地維持日常最基本的人際互動,那麼社會便有解體的危機,這也絕非法律所能挽救。對付性騷擾只能夠有「有限的法律介入」,而不應企圖以國家立法或「社會立法」來對待所有的性騷擾,因為這種對待騷擾(包括性騷擾)的方式將會阻礙市民社會的自主性,畢竟,市民人際互動關係的許多問題必須依靠社會自發的自我調節來處理。


以上三段摘自我之前的文章[5],表達了「性騷擾」中的「騷擾」應該被理論化,不但蘊涵著對性騷擾立法的特定觀點,也將性/別問題放在更整體或寬廣的現代性與社會理論脈絡中來思考。


易言之,「性權派」的性騷擾觀點,既不是「唯性別」,也不是「唯性」,當然更不會是「唯騷擾」(即,將「性騷擾」化約為「騷擾」)。


現在許多講到「性權派」者,均將之誤解為「性權」的單一視角。姑且不論「權利」本身就是個極有問題的概念(現在流行話語則又將之變成更站不住腳的「人權」),這種「唯性」取向等於將性權派變成激進女性主義的鏡象。


早期性權派或者queer and class、性激進女性主義、酷兒等等類似標籤的人,有個當時台灣社運的「人民民主」論述之出身背景。所謂「人民民主」自然是不苟同單一視角的身分認同政治,而「人民」也是變動的、政治決斷構成的疆界。我們提醒或批判婦權派忽略了「性」權力關係,不表示只有性的單一視角。


性權派早期的許多提法、及其「人民民主」都帶著1990年代的時代烙印,受著當時西方流行論述與知識生產的影響,也受到「台灣本土」形構的限制,陷在冷戰結構中地緣政治的格局,沒有能力跳脫「方法論的台獨」(趙剛語)及相關的西方激進現代之理論範式。對於性權派的理論挑戰不再是「人民超克單一視角」,而是範式更新這個更艱難長期的理論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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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http://www.cc.ncu.edu.tw/~csa/oldjournal/05/journal_forum_52.htm


[2] 例如,本應該堅持性的性別化(性是男女有別的),可是總是無法一貫如此主張,例如查禁色情如果是為了保護女性,那麼G片就不應該被禁。


[3] 有人用「基進」,我過去也用,現在覺得沒必要,好像怕別人知道自己很「激」進似的,那還算什麼radical?不管怎麼說,基進一定是激進的。


[4] 我最近在臉書與苦勞網非正式地略提了一些看法。參見:https://www.facebook.com/karlweb/posts/10205514541807972?pnref=story。以及http://www.coolloud.org.tw/node/81241


[5]〈(性)騷擾與文明現代性〉https://bit.ly/49pq8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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